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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学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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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358号
  • 案件名称

    易学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雷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易学俊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58号被执行人易学俊,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易学俊犯受贿罪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雷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437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易学俊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00,000.00元,合计:1,5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庭于2021年7月1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易学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5161.00元,公积金245755.78元,已依法予以扣划。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位于西昌市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西昌市房权证监证字第0××7号、西市国用(2003)字第9886号,权利人彭红梅,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予以查封,待具备处置条件时再进行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500000.00元,已执行到位280916.78元,余款1219083.22元未执行到位。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易学俊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7执3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易学俊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魏纯俊审判员  赵天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 超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58号被执行人易学俊,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易学俊犯受贿罪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雷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437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易学俊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00,000.00元,合计:1,5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庭于2021年7月1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易学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5161.00元,公积金245755.78元,已依法予以扣划。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位于西昌市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西昌市房权证监证字第0××7号、西市国用(2003)字第9886号,权利人彭红梅,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予以查封,待具备处置条件时再进行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500000.00元,已执行到位280916.78元,余款1219083.22元未执行到位。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易学俊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7执3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易学俊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魏纯俊审判员  赵天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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