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红、张金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邮政储蓄银行、张晓红、张金红结案通知书(2021)陕0203执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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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75号案件名称
张晓红、张金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邮政储蓄银行、张晓红、张金红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晓红;张金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区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3执37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区支行、张晓红、张金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区支行申请执行张晓红、张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6559.15元。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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