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晓红、张金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邮政储蓄银行、张晓红、张金红结案通知书(2021)陕0203执3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75号
  • 案件名称

    张晓红、张金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邮政储蓄银行、张晓红、张金红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晓红;张金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区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3执37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区支行、张晓红、张金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区支行申请执行张晓红、张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6559.15元。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