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蓬江区唐丹鞋店担保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1执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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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890号案件名称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蓬江区唐丹鞋店担保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蓬江区唐丹鞋店案件缘由
担保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1执89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蓬江区唐丹鞋店、唐丹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22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蓬江区唐丹鞋店、唐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蓬江区唐丹鞋店、唐丹所负债务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湘022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分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2021)湘022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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