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森林、肖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3执1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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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执157号之二案件名称
吴森林、肖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森林;肖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3执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森林,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肖勇,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岳阳市。申请执行人吴森林与被执行人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勇未履行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3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森林与被执行人肖勇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执行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3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岳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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