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森林、肖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3执15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执15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吴森林、肖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森林;肖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3执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森林,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肖勇,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岳阳市。申请执行人吴森林与被执行人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勇未履行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3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森林与被执行人肖勇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执行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3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岳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