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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菊善、朱振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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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728号
  • 案件名称

    张菊善、朱振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菊善;朱振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728号原告:张菊善,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朱振宇,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原告张菊善与被告朱振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菊善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菊善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菊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菊善负担。        审判员    申辉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树莲书记员    魏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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