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善、朱振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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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728号案件名称
张菊善、朱振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菊善;朱振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728号原告:张菊善,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朱振宇,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原告张菊善与被告朱振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菊善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菊善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菊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菊善负担。 审判员 申辉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树莲书记员 魏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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