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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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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313号
  • 案件名称

    王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雷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建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13号被执行人王建,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王建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雷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43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100.00元,合计:25,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现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105.00元,已扣划1,105.00元,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5,100.00元,已执行到位1,105.00元,余款23,995.00元未执行到位。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7执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魏纯俊审判员  赵天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 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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