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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金祥、李忠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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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875号
  • 案件名称

    钱金祥、李忠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钱金祥;李忠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75号原告:钱金祥,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臻,新疆桂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富,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钱金祥与被告李忠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钱金祥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金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金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钱金祥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瑞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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