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金祥、李忠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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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875号案件名称
钱金祥、李忠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钱金祥;李忠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75号原告:钱金祥,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臻,新疆桂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富,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钱金祥与被告李忠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钱金祥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金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金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钱金祥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瑞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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