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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蒋友明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102执恢3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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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恢3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蒋友明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蒋友明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102执恢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中路31号。负责人:郭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蒋友明,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蒋友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控,除需长期冻结、扣划的工资性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友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需长期冻结、扣划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102执恢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栋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杨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邹 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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