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灵芝、李小军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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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保559号案件名称
蒋灵芝、李小军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蒋灵芝;李小军;何艳英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保559号申请执行人:蒋灵芝,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何艳英,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灵芝与被执行人李小军、何艳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36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36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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