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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灵芝、李小军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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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保559号
  • 案件名称

    蒋灵芝、李小军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蒋灵芝;李小军;何艳英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保559号申请执行人:蒋灵芝,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何艳英,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灵芝与被执行人李小军、何艳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36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36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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