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云南攀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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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554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云南攀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云南攀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国强;刘华英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55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22-1)。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彭杰,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云南攀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2楼29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577293231。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国强,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刘华英,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射洪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攀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国强、刘华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6)湘078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365000元租金及190000元违约金,被执行人每月最低还款8万元,在2022年2月底前将所有欠款还清。鉴于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27执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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