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汪大海、刘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2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234号
  • 案件名称

    汪大海、刘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汪大海;刘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234号原告:汪大海,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刘翠,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满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汪大海与被告刘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汪大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大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大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汪大海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