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大海、刘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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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234号案件名称
汪大海、刘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汪大海;刘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234号原告:汪大海,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刘翠,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满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汪大海与被告刘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汪大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大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大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汪大海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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