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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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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470号
  •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王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47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2021)辽060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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