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王海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王海莲并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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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275号案件名称
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王海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王海莲并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王海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3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莲,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555X5。法定代表人:丁银锁。申请执行人王海莲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203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王海莲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除本案外还有(2021)陕0203执436号相同性质的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本案可予以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陕0203执275号案件的执行。二、(2021)陕0203执275号案件并入(2021)陕0203执43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峰审 判 员 廉 政审 判 员 姜彦青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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