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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从亮、佟开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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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恢138号
  • 案件名称

    吴从亮、佟开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从亮;佟开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吴从亮,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淮阴区。被执行人:佟开祥,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执行人吴从亮与被执行人佟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6日(2021)苏0804执恢1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佟开祥位于盐城市阜宁县硕集镇河桥村1组安置房105-3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佟开祥名下的位于盐城市阜宁县硕集镇河桥村1组安置房105-3室的房产。所得款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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