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仕梅、李中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23号
  • 案件名称

    黄仕梅、李中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黄仕梅;李中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黄仕梅,女。被执行人李中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仕梅与被执行人李中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陕043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不动产、车管、网络资金、证券、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法官 助理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王海亭书 记 员 宋      利      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