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磁灶镇金莹建材经营部、陈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3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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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3936号案件名称
晋江市磁灶镇金莹建材经营部、陈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晋江市磁灶镇金莹建材经营部;陈玉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3936号原告:晋江市磁灶镇金莹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坝头村工业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LTFR1H。经营者:施克冬,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陈玉龙,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晋江市磁灶镇金莹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陈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审理中,晋江市磁灶镇金莹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玉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晋江市磁灶镇金莹建材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磁灶镇金莹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晋江市磁灶镇金莹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永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赖燕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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