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支行、李俊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豫0103民督20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督2084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支行、李俊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支行;李俊义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豫0103民督2084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北、嵩山南路东亚星盛世家园5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22404X。负责人:成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领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俊义,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酒厂北路42号。身份证号:4103291964××××××××。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2日在申请人处申请开立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的账户,账号为10×××76。被申请人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仍不归还。截至2021年5月1日,已发生欠款本息等费用共计25165.35元,其中本金20426.92元、利息630.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89.2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718.8元,申请人已就本案提供了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交易记录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截止至2021年5月1日欠款25165.35元,之后的利息等费用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本案的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俊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支行欠款本金20426.92元、利息630.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89.2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718.8元,合计25165.35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等费用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申请费144元,由被申请人李俊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宏龙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秀录与上海元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314号之二 下一篇 张孝华、朱运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425民初4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