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军与黄纯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20民特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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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特147号案件名称
刘仁军与黄纯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仁军;黄纯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20民特147号申请人:刘仁军,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黄纯,女,198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人刘仁军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因高血压住院,5月26日诊断为瘫痪,认知障碍,被申请人父母因年事已高,且身体不佳,不适合作为监护人。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仁军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双方生育两女,均未成年。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因突发意识不清6小时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3级。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7月13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复医[2021]精鉴字第2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黄纯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证明、出院小结、残疾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配偶,要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申请人刘仁军系被申请人黄纯的配偶,其愿意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并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被申请人的父母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黄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刘仁军为黄纯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盛军华书记员 夏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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