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异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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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异1号案件名称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大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异1号案外人:安民,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朱井国。被执行人:哈尔滨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凤才。被执行人:黑龙江大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安民对查封位于北安市通北镇福鑫家园小区A栋5号一层商服(实际是房号为000109号),面积为98.01平方米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安民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安民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王海宏审判员 丛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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