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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王兴、张录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6民初3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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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057号
  • 案件名称

    常王兴、张录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常王兴;张录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26民初3057号  原告:张录娃,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被告:常王兴,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启,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录娃诉被告常王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录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王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录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常王兴立即清偿原告张录娃煤款9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拉走980000元的煤,到达双方约定清偿煤款的时间后,当事人一直未能按期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被告常王兴辩称,2013年至2018年6月30日,原告张录娃向被告供应煤。2018年6月30日,双方并未结算,980000元是原告说的。欠条中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大写“拾万捌元整”是十万八千元,原告优惠了10000元,被告实际欠原告98000元,小写金额书写错误,多书写一个零。被告常王兴称双方系合作关系,原告为被告组织煤炭,并抽取每吨2元的费用,原告起诉的是中介费用。被告现愿意清偿原告欠款98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张录娃向被告常王兴供应煤。2018年6月30日,被告常王兴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张录娃煤款拾万捌元整  ¥980000.00元整  常王兴  2018.6.30号”的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被告常王兴未清偿。审理中,原告张录娃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并陈述其不认识汉字,认识阿拉伯数字。本院认为,被告常王兴向原告张录娃出具欠条的行为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张录娃提供的欠条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原告陈述其不认识汉字,认识阿拉伯数字;被告虽辩称欠条中小写金额应为98000元,大写部分“拾万捌元整”是108000元,因原告优惠了10000元,但大写部分明显读取不通顺,小写清晰无歧义;即使原告优惠10000元,被告应付欠款为98000元,被告出具欠条时大写金额也应为玖万捌仟元整,被告将小写书写为“¥980000.00元整”时应明知其意,故被告的辩称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原告张录娃提供的欠条虽有瑕疵,但可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对原告张录娃要求被告清偿煤款9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常王兴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原告起诉的为中介费用,未提供证据,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常王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录娃煤款9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被告常王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路晓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巾帼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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