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祥、孙素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2民初2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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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民初2791号案件名称
郭金祥、孙素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金祥;孙素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2民初2791号原告:郭金祥,男,1974年1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告:孙素娇,女,自然信息不详,住辽宁省。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郭金祥诉被告孙素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佟久菊负担。审 判 员 范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 多书 记 员 张佳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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