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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祥、孙素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2民初2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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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民初2791号
  • 案件名称

    郭金祥、孙素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郭金祥;孙素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2民初2791号原告:郭金祥,男,1974年1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告:孙素娇,女,自然信息不详,住辽宁省。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郭金祥诉被告孙素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佟久菊负担。审 判 员 范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 多书 记 员 张佳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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