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山东平阴某某某某储备库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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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1946号案件名称
高某某、山东平阴某某某某储备库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高某某;山东平阴某某某某储备库案件缘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1946号原告:高某某,男,,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君,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平阴某某某某储备库,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首。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诉讼代表人:山东平阴某某某某储备库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黄金华,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健坤,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山东平阴某某某某储备库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洪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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