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君、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06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062号之一案件名称
龙建君、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龙建君;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周学良;肖艳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062号之一原告:龙建君,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晃州镇红旗路31幢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T4HH3E.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东玉铂郡B栋一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18396531405M。法定代表人:唐建宸。被告: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中山路(老国土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R7201。负责人:欧阳存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田,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周学良,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第三人:肖艳,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告龙建君与被告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第三人周学良、肖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龙建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建君自愿撤回对被告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第三人周学良、肖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建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082元,由原告龙建君负担。审 判 长 龙英军人民陪审员 刘志奇人民陪审员 佘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罗艳辉书 记 员 杨京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凯扬、高建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830号 下一篇 苏志勇、许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1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