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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扬、高建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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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830号
  • 案件名称

    王凯扬、高建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凯扬;高建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830号申请执行人王凯扬,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海,安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高建科,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凯扬与被执行人高建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湘0923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建科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高建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5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高建科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5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高建科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不动产、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高建科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凯扬,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兴审判员 黄卫平审判员 龚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治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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