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琴、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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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628号案件名称
李国琴、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国琴;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琴,女,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仁县。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八一中路。法定代表人:陈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琴与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8执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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