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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微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8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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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8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无锡微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微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微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创业园4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曹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语,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路320号B座2401室。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亮,男,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申请执行人无锡微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无锡微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5万元,利息164250元、律师费75670元、保全担保费1360元,共计1336280元;还款时间如下:定于2020年12月2日支付10万元,2020年12月底支付15万元;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5月,每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余款33628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被告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支付,原告无锡微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有权就被告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还款部分的全额及本案诉讼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赵亮对被告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14元,由被告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亮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微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二、2021年3月15日、2021年9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3月1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赵亮有位于无锡市信成花园2-2502室、无锡市金科观庭20-201室、无锡市××室的房屋,上述房产设有大额抵押且有多起案件查封在先。本院已于2021年7月27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有效期为查封生效之日起三年。3.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苏B7××××的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有查封在先,本院已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有效期为查封生效之日起二年。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5.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16日,因被执行人赵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2021年3月18日,委托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42969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11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熠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艳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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