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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智元与郭双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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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434号
  • 案件名称

    薛智元与郭双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薛智元;郭双泉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34号原告:薛智元,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泊宁,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双泉,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第三人:杨武庆,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原告薛智元与被告郭双泉、第三人杨武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薛智元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入会费2.1万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到“大众置业理想城市”项目售楼中心,打算购买该小区房屋,由时任置业顾问的第三人杨武庆接待。经第三人杨武庆介绍,与被告签订入会协议并交纳2.1万元入会费可以享受购房款9.5折优惠。于是,原告于2019年2月47日签订入会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在购买吉林省弘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开发的“大众置业理想城市”项目商品房中,给予总房款9.5折的优惠。原告于当日通过微信向第三人杨武庆缴纳了21000元入会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但并未享受到购房折扣的优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与其他购房人曾多次到“理想城市”项目售楼处,也多次联系第三人,要求返还所缴纳的2.1万元入会费,但至今未予返还。现朝阳区品誉咖啡馆于2020年3月24日已申请工商个体注销。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双泉的经常居住地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与其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三角地350号不一致。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亦不在宽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美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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