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泽宇、郝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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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303号案件名称
赵泽宇、郝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泽宇;郝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赵泽宇,男,1991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郝建,男,1993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关于赵泽宇与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4民初2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21)冀0184执保4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建的银行存款11843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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