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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苏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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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18号
  • 案件名称

    田某、苏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田某;苏某1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618号原告:田某,女,回族,生于1989年5月2日,粗识字,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现住康乐县。被告:苏某1,男,回族,生于1992年4月6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原告田某与被告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男孩苏某2由不随原告一同生活,抚育费自理;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费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苏某1于2015年农历二月,未经结婚登记,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6年7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均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育男孩苏某2由不(现年4岁)。共同生活中,原告除了操持家务,另与被告一同外出打工,打工挣的钱全部交给被告母亲。2018年农历十月,原、被告在江西南昌的一个厂里打工,期间,被告无事生非,与原告发生口舌,半夜里恶言脏语辱骂原告,并拉原告去离婚。此后,被告对原告不开言。2019年农历五月开斋期间,原告回到被告家,因为被告早已给其家人说了原告的坏话,因而被告母亲不给原告好脸色,原告便回到娘家,此后,原告两次去被告家看孩子,被告母亲不让原告见孩子,无奈之下,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诉于康乐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10日,做出(2019)甘2922民初1261号判决书,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来判决书送达6个月后,原告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和大人共同的意见是,等待被告回心转意,等待被告叫原告继续配偶,拉扯孩子。从那时被告一直没有来叫原告,原告和大人的希望变成了失望,现今自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送达之日已经近两年时间,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苏某1辩称,结婚时间、办理结婚证时间以及孩子生育情况与原告所述一致。同意离婚,孩子由他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提出他借原告兄长的钱予以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苏某1同意与原告田某离婚;二、婚生子孩苏某2由不由被告苏某1抚养,抚养费自理;三、被告苏某1于2021年11月9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田某兄长田伟平的借款3000元;四、原告田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马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毛娟娟书 记 员 马海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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