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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兴汉龙商贸有限公司、南郑区汉山街道办汉龙书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知民初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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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知民初112号
  • 案件名称

    汉中兴汉龙商贸有限公司、南郑区汉山街道办汉龙书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汉中兴汉龙商贸有限公司;南郑区汉山街道办汉龙书店;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知民初112号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6151R。法定代表人:华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郑区XX街道XX店。地址:汉中市南郑区南大街城关小学向南约20米。经营者:屈娜。被告:汉中兴汉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NDY6J。经营者:周定红。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郑区XX街道XX店、汉中兴汉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耀斌审  判  员   李小艳审  判  员   李  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康  馨书  记  员   高  源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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