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帕尔·克衣木、毛俊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4223民初2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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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2884号案件名称
阿克帕尔·克衣木、毛俊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阿克帕尔·克衣木;毛俊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4223民初2884号原告:阿克帕尔克衣木,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毛俊花,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阿克帕尔克衣木与被告毛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阿克帕尔克衣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俊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克帕尔克衣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700元,利息:1057元(4700×5‰×45个月2017年12月至2021年8月),合计:5757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牛肉价值4700元,被告承诺一定尽快偿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在索要无望的情况下,现依《合同法》第130条、107条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毛俊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牛肉价值4700元,被告毛俊花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毛俊花拒不给付。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预交保全申请费78元。 本院认为,被告毛俊花欠原告阿克帕尔克衣木牛肉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欠款后,未能及时给付,故对原告阿克帕尔克衣木请求被告毛俊花支付牛肉款4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毛俊花延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57元(4700×5‰×45个月2017年12月至2021年8月)的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俊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俊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阿克帕尔克衣木牛肉款4700元及利息10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8元,由被告毛俊花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艳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艳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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