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成山、靳元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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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12号案件名称
谷成山、靳元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谷成山;靳元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12号申请执行人谷成山与被执行人靳元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靳元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谷成山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3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谷成山提交书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谷成山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中诉讼费90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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