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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成山、靳元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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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12号
  • 案件名称

    谷成山、靳元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谷成山;靳元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12号申请执行人谷成山与被执行人靳元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靳元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谷成山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3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谷成山提交书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谷成山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中诉讼费90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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