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40号案件名称
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洪涛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40号原告: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与装备大路交汇处兆丰青年路玖号1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兆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洪涛,男,1965年7月5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继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倪降修、狄克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263号 下一篇 谷成山、靳元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