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47号
  • 案件名称

    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卿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2XXXXXXXX。被执行人:卿某某,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身份证号码:612425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卿某某、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自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10月28日按月利率8.5‰承担利息,自2018年10月29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月利率8.5‰上浮40%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利随本清至付清本息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卿某某、唐某某位于紫阳县XXX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卿某某、唐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129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卿某某、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有位于安康市汉滨区XX房屋一套,本案依法查封,现该房屋已进入评估阶段。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2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