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沅静、孙立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3民初5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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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民初5538号案件名称
齐沅静、孙立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齐沅静;孙立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3民初5538号原告:齐沅静,男。被告:孙立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沅静诉被告孙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沅静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立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沅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沅静撤回对被告孙立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齐沅静承担。审 判 员 李叶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飞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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