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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闫希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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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096号
  • 案件名称

    张利、闫希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利;闫希芬;张磊;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张利之妻,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希芬,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磊,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抚顺市望花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双,辽宁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兴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利因与被上诉人闫希芬、张磊,原审被告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1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宏伟审 判 员 王玉龙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艳洲书 记 员 高俊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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