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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憨、鲁晓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006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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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006号之九
  • 案件名称

    党憨、鲁晓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党憨;鲁晓荣;鲁晓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006号之九原告党憨,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鲁晓荣,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鲁晓菊(系鲁晓荣弟弟),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憨与被告鲁晓荣、鲁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鲁晓荣、鲁晓菊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及房产予以保全,原告提供自己名下的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陕KDH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党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鲁鲁晓菊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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