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憨、鲁晓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006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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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006号之九案件名称
党憨、鲁晓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党憨;鲁晓荣;鲁晓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006号之九原告党憨,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鲁晓荣,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鲁晓菊(系鲁晓荣弟弟),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憨与被告鲁晓荣、鲁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鲁晓荣、鲁晓菊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及房产予以保全,原告提供自己名下的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陕KDH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党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鲁鲁晓菊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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