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宝、师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3民初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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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民初349号案件名称
江宝、师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宝;师红;乐山诚鑫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3民初349号原告:江宝,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告:师红,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被告:乐山诚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绵竹镇石桥村1社。法定代表人:官伟,执行董事。原告江宝诉被告师红、乐山诚鑫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宝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师红、乐山诚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宝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宝负担。审判员 黄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林子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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