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壹分利建材销售部、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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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142号案件名称
田家庵区壹分利建材销售部、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田家庵区壹分利建材销售部;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142号原告:田家庵区壹分利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品印象北门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TMDNGXF(1-1)。经营者:杨静,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7904964J。原告田家庵区壹分利建材销售部与被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田家庵区壹分利建材销售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家庵区壹分利建材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家庵区壹分利建材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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