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曾东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3民初24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83民初245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曾东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曾东明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3民初24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住所地:吴川市梅菉镇人民东路。负责人:董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炎,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康球,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系原告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曾东明,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诉被告曾东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秋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庞东明书 记 员 林 娥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3民初24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住所地:吴川市梅菉镇人民东路。负责人:董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炎,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康球,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系原告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曾东明,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诉被告曾东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秋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庞东明书 记 员 林 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