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冰琛、廖重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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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00号之一案件名称
茅冰琛、廖重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茅冰琛;廖重果;田康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茅冰琛,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重果,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康丽,女,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茅冰琛与被执行人廖重果、田康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重果、田康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茅冰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茅冰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廖重果、田康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1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廖重果、田康丽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廖重果、田康丽的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茅冰琛,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茅冰琛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茅冰琛,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廖重果、田康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也没有财产线索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廖重果、田康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还将被执行人廖重果、田康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98698.31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廖重果、田康丽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茅冰琛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廖重果、田康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茅冰琛如发现被执行人廖重果、田康丽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赵海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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