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佳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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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2178号案件名称
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佳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佳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3民初2178号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邵敬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东,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高佳军,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佳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桑 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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