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明、林红英等陈溪武、陈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5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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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5537号案件名称
陈文明、林红英等陈溪武、陈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文明;林红英;陈溪武;陈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537号 原告:陈文明,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原告:林红英,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宏,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溪武,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陈鹰,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陈文明、林红英诉被告陈溪武、陈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文明、林红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明、林红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9956元,由原告陈文明、林红英负担。 审判员王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爱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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