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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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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892号
  • 案件名称

    李银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银素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892号被执行人:李银素,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沁水县胡底乡胡底村人,住沁水县龙港镇。被执行人李银素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晋05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6000元并上缴国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银素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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