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892号案件名称
李银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银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892号被执行人:李银素,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沁水县胡底乡胡底村人,住沁水县龙港镇。被执行人李银素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晋05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6000元并上缴国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银素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90号之二 下一篇 廖维军、蒋小云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