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可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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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224号案件名称
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可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可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224号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祥旗,总经理。被告:上海可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可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张静法官助理 罗越书 记 员 邓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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