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程豪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3执51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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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3执511号之三案件名称
冯兴、程豪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冯兴;程豪;何靖徽;杨磊;刘杏;金鹏;鲁松涛;黄晓莉;张佳敏;余建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3执511号之三被执行人:冯兴,男,汉族,1979年5月3日生,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程豪,男,汉族,1993年8月17日生,住浙江省临安区。被执行人:何靖徽,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1996年9月21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刘杏,女,汉族,1989年8月19日生,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被执行人:金鹏,男,汉族,1994年5月12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鲁松涛,男,汉族,1994年10月28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黄晓莉,女,汉族,1995年5月15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张佳敏,女,汉族,1995年5月7日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余建波,男,汉族,1994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豫03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兴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程豪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何靖徽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被告杨磊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刘杏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金鹏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鲁松涛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余建波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张佳敏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黄晓莉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冯兴、程豪、何靖徽、杨磊、刘杏、金鹏、鲁松涛、黄晓莉、张佳敏、余建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冯兴、程豪、何靖徽、杨磊、刘杏、金鹏、鲁松涛、黄晓莉、张佳敏、余建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冯兴、程豪、何靖徽、杨磊、刘杏、金鹏、鲁松涛、黄晓莉、张佳敏、余建波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3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反馈被执行人冯兴、程豪、何靖徽、杨磊、余建波有银行账户,已对发现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余额较少,暂不予处置;2.反馈被执行人冯兴、程豪、何靖徽、杨磊、余建波名下无不动产信息;3.反馈被执行人冯兴、程豪、何靖徽、杨磊、余建波名下无证券;4.反馈被执行人余建波名下无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冯兴、程豪、何靖徽、杨磊名下有保险信息,经核实,该保险无法处置;5.反馈被执行人何靖徽、杨磊、余建波名下无车辆信息,冯兴名下有车辆三台,浙C×××××反馈已报废,浙DK17N8未查询到信息,浙J×××××反馈已报废,程豪名下有车辆浙A×××××一台,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但未实际扣押;6.反馈被执行人冯兴、程豪、何靖徽、杨磊、余建波名下无工商信息。三、2021年3月22日,委托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余建波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余建波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信息,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3月22日,委托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杨磊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磊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2021年3月19日,委托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冯兴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冯兴名下无不动产信息;2021年3月19日,委托浙江省临安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程豪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程豪名下有房产一套,已委托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但因疫情原因,暂无法处置;2021年3月19日,委托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何靖徽名下财产情况,未反馈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四、被执行人刘杏、金鹏、鲁松涛、黄晓莉、张佳敏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案件款。五、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兴、程豪、何靖徽、杨磊、余建波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8927697.49元,尚余5220964.99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兴、程豪、何靖徽、杨磊、余建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冯兴、程豪、何靖徽、杨磊、余建波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小龙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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