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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秦桂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鼎盛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3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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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3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秦桂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鼎盛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鼎盛煤矿;张秦桂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秦桂,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绥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女,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申请执行人张秦桂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鼎盛煤矿,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XX镇XX村XX沟队。    法定代表人:杜亚峰,系该煤矿总经理。张秦桂与铜川市印台区鼎盛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鼎盛煤矿未自觉履行义务,张秦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30218元。本院在执行中,向铜川市印台区鼎盛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铜川市印台区鼎盛煤矿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张秦桂支付案件款680000元、利息44818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9702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3执3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廉  政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玉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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