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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桥利亨停车装备有限公司、湘潭高新区德发设备安装工程部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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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94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天桥利亨停车装备有限公司、湘潭高新区德发设备安装工程部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天桥利亨停车装备有限公司;湘潭高新区德发设备安装工程部;孙际德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桥利亨停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9号C-1号。法定代表人:宁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高新区德发设备安装工程部,地址湘潭市芙蓉东路99号三和医药商业广场050103号。经营者:孙际德。被执行人:孙际德,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桥利亨停车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高新区德发设备安装工程部、孙际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1)湘022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预付工程款4788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和诉讼费643.8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记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际德名下车牌号为湘C×××××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除湘C×××××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微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湘C×××××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戴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笃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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