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1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144号案件名称
曹某某、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某某;马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144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92年2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被告:马某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琴琴书 记 员 黄 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