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剑、杨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722民初2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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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民初2277号案件名称
韩剑、杨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韩剑;杨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722民初2277号原告:韩剑,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杨平,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原告韩剑与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剑、被告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平偿还韩剑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32665.26元(利息分段计算:以本金50万为基数自2018年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为116500元;2020年1月至8月19日按照月息1.5分计算,利息为57096.77元;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为59068.49元,此后利息亦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平承担。事实和理由:韩剑与杨平系朋友关系,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杨平因经营发展需要,多次向韩剑借款。2015年1月1日经过对账结算,杨平仍欠韩剑50万元本金尚未归还,并向韩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预计2019年12月31日归还,月息1分,每月利息5000元整,如到期不能归还本金,按月息1.5分支付。借条出具以后,杨平按照借条约定支付了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利息,2018年仅支付了3500元的利息后再未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韩剑多次催要本金和利息,但杨平至今仍未偿还,为此成讼。杨平辩称出具借条属实,但没有收到借款。出具50万元借条的原因是杨平之前向韩剑借高利贷50万元,月息4分,2013年杨平经营的企业破产,杨平与韩剑于2014年3月24日达成了由杨平还款30万元、此事就此了结的协议,但韩剑一直未领取协议。2015年1月,韩剑告知杨平协议上的钱先不要还,另再出借资金给杨平,以便杨平东山再起,杨平在此情况下向韩剑出具了借条。出具借条后,杨平共给付利息183500元。韩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韩剑、杨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韩剑、杨平的身份情况;二、借条原件一份,证明杨平出具借条向韩剑借款50万元的事实。杨平对韩剑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杨平向本院提交了《债务清偿协议》一份,韩剑对在协议上的签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的书写均认可,辩称对协议内容不清楚。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韩剑、杨平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韩剑与杨平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31日,杨平因经营需要,出具借条向韩剑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息4分。2014年3月24日,杨平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韩剑借款,双方达成了杨平于2014年4月10日给付韩剑30万元用以清偿60万元借款的协议,协议签订后,杨平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月1日,双方经结算,杨平向韩剑出具了“兹因杨平经营发展需要向韩剑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预计在2019年12月31日归还,月息1分,每个月付利息5000元整,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借款期间,借款人可随时提前偿还,多少不限。如到期不能归还本金,按月息1.5分支付出借人。另外,如到期不能归还,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双方再议。”的借条一份。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利息杨平均依约定给付。2018年杨平除给付利息3500元外,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平出具借条向韩剑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2014年4月10日杨平虽与韩剑达成了归还借款的协议,但该协议未实际履行,2015年1月1日,双方结算后,杨平向韩剑重新出具了借条,二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系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韩剑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应予支持。故杨平应按约定、法律规定归还韩剑借款及利息。综上所述,韩剑要求杨平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剑借款本金50万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1165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7元,由杨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伟军人民陪审员 钱 肃人民陪审员 金晓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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